(2015)丹后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严金辉,丹阳市后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晨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家庭。××××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读初中,2011年原告与被告补领了结婚证,近年来被告经常以家庭琐事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9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悔改,双方仍然分居至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李某甲辩称,夫妻之间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打过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相识并恋爱,之后一直同居,××××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双方均系再婚。现原告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殴打原告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子女,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失和。家庭的稳定和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原、被告均应慎重地对待婚姻问题,理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改正自身的不足;相信只要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沟通、相知相惜,为家庭、夫妻尽心尽力,相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