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5-5906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城、谢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小城,谢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906号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周江荣、程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城,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谢娜,女,汉族,1990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城、谢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