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聊城市昊源农贸有限公司、李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荣,聊城市昊源农贸有限公司,李宁,刘晓丽,孟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聊城市昊源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八甲刘村。法定代表人赵磊,经理。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晓丽,女,汉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祥飞,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昊源农贸有限公司、李宁、刘晓丽、孟祥飞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会军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聊东执字第2603-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195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号内13号楼3单元105室。被执行人聊城市昊源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八甲刘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磊,经理。被执行人李宁,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月亮湾A区13号楼1楼西户,身份号码:372526197809221413。被执行人刘晓丽,女,1982年7月25日生,汉住址同上,身份号码:372501198207259761。被执行人孟祥飞,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清泉街道谷子村,身份号码:372526198010120317。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昊源农贸有限公司、李宁、刘晓丽、孟祥飞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于敬斌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