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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张建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张建才,孙洪福,孙兰其,孙洪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合行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张建才,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洪福,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临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兰其,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临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洪方,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张建才、孙洪福、孙兰其、孙洪方所有的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