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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2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郑建国、江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郑建国,江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0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伟强。被执行人郑建国,身份代码330622197211286715。被执行人江丽亚,身份代码3306221973012967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郑建国、江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