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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佐尧诉湖南新楚擎天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佐尧,湖南新楚擎天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张佐尧,女,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新楚擎天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32号新科大厦楼808房。法定代表人文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江,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佐尧与被告湖南新楚擎天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佐尧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佐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佐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3元,减半收取1046.50元,由原告张佐尧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向纯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