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邱锦彪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邱锦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叶平东,董事长。原审被告:邱锦彪,住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