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钟雪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东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