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审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与陈周全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324号申请人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李六三,局长。被执行人陈周全,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周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于2012年7月16日以被执行人陈周全违法占用海域围建虾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款第4项、《漳浦县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之规定,作出浦海执处罚(2011)第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人民币81366元。经本院审查认定,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浦海执处罚(2011)第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7月1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陈周全,被执行人陈周全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止2015年6月12日共缴纳罚款44402元,至今尚未缴纳的罚款计人民币36964元。本院认为,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浦海执处罚(2011)第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周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催告,被执行人未全部自动履行。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周全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申请人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浦海执处罚(2011)第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即缴交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36964元。三、被执行人陈周全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仲仁审 判 员 陈炎锋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