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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林传洪与蓝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洪,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林传洪,男,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蓝云,男,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70000元及息、垫付案件受理费900元,负担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蓝云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禾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