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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乔明方与王淑敏借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明方,王淑敏,张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乔明方,男,1964年3月18日生。被告王淑敏,女,1965年7月16日生。被告张奎林,男,1961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明方诉被告王淑敏、张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明方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