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乔明方与王淑敏借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明方,王淑敏,张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乔明方,男,1964年3月18日生。被告王淑敏,女,1965年7月16日生。被告张奎林,男,1961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明方诉被告王淑敏、张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明方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