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日林与吴日林、刘荣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财。委托代理人:罗永成。被告:吴日林。被告:刘荣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日林、刘荣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象山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奚巧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翟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