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伏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水星汽车部件集团工装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伏安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水星汽车部件集团工装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伏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路。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水星汽车部件集团工装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工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1469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8487.5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58487.5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