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丽水市百姓投资理财服务部与李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百姓投资理财服务部,李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332号原告:丽水市百姓投资理财服务部。经营者:江佐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被告:李伟平。原告丽水市百姓投资理财服务部为与被告李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百姓投资理财服务部的经营者江佐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6月24日,被告李伟平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丽水市百姓投资理财服务部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3个月,月利息2%,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款后,被告李伟平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23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丽水市百姓投资理财服务部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李伟平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百姓投资理财服务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