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知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杰,职务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北京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职务董事。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山桥审判员 李丽审判员 邱松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