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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洪侠诉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侠,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87号原告:于洪侠,女,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孙伟,男,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侠诉被告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