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洪侠诉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侠,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87号原告:于洪侠,女,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孙伟,男,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侠诉被告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