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来宁、邵九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来宁,邵九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拴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赵来宁。被告邵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来宁、邵九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玲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