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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来宁、邵九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来宁,邵九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拴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赵来宁。被告邵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来宁、邵九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玲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