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永国、刘长贵等与邵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国,刘长贵,毛海平,邵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873-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国。申请执行人刘长贵。申请执行人毛海平。申请执行人刘长贵、毛海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永国。被执行人邵广。申请执行人朱永国、刘长贵、毛海平与被执行人邵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永国、刘长贵、毛海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8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关于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朱永国、刘长贵、毛海平撤回执行申请,(2015)舟普执民字第18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