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4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明、董功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明,董功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450-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区宏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国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明,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董功枝,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黄执字第0045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董功枝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功枝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行员吴飞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