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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荣营、李亿凡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营,李亿凡,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63-1号申请执行人荣营,女,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村民,住该村南二街56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86********。申请执行人李亿凡,男,2011年4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村民,荣营之子,住该村南二街56号。身份证号6104022011********。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荣专营、荣帅、荣震,该组村民代表。荣营、李亿凡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荣营、李亿凡征地补偿款每人8055元。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补偿款及诉讼费,并承担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第一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东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646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540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姜平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2623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本案执行费89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联系人:霍志文电话:33340112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