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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唐银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石桥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东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银川,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银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