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奚文学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文学,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奚文学,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二十一委十四组。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龙太路。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哈阿劳人仲字(2013)第54-43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奚文学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哈阿劳人仲字(2013)第54-4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