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韩木华与游子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子英,韩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52-1号申请执行人游子英。被执行人韩木华。申请执行人游子英与被执行人韩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对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