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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2015—78号 撤诉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封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佳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