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曹某,女,汉族。被告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