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翟兆伟与张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兆伟,张明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翟兆伟。被告张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兆伟诉被告张明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