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峄执字第4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传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406-19号申请执行人周传荣,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宗梅,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时军会,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团结街,系峄城区政府机要局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峄执字第406-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时军会的存款12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时军会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