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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毛成与吕静娟、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静娟。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成。上诉人吕静娟、林海为与被上诉人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吕静娟、林海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静娟、林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