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戎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戎奇,罗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戎奇,男,1969年2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乐,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吴俊,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戎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戎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戎奇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戎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上诉人戎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王世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