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与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艳,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乔伟东,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0405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艳,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上诉人陈某某。审 判 长 李红霞代理审判员 周美蓉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钞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