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许康民与龙井市智新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康民,龙井市智新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许康民,住龙井市。法定代理人许渊。委托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新安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许洪春,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许康民与新安村村委会之间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安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强制执行了龙井市智新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中的新安村村委会的存款资金6840.00,其中,6790.00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许康民,50.00元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