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与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0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负责人姜剑纲。被告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晓东,总经理。被告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晓东,总经理。被告浙江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映,总经理。被告吕晓东。被告冯映。被告王含英。被告何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诉被告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吕晓东、冯映、王含英、何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交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筱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