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终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交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龙,马鞍山市交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终字第00236号上���人(原审被告):李志龙,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曹剑,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交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一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龙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交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龙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龙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李志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