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生亮与孙延成、刘渤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赵生亮,司机。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延成,司机。被告:刘渤江,司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269号。负责人:李洪升,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枝,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生亮与被告孙延成、刘渤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生亮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生亮承担。审判长孙福祥审判员闫广练审判员胡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史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