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丛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642号原告:宫某某,男。被告:丛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宫某某与被告丛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4642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