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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49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邦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