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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六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夏六生。本院在执行(2014)新石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六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夏六生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夏六生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清款日止)。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六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32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