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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师同与易县创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同,易县创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师同,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易县创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红公司地址:河北省易县。被告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彪公司地址:河北省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同与被告易县创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同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师同负担。审判员  何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