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文韬,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胥爱兵,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小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征收207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