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劳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身份证号2302271972********),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和阳花园**号楼。被执行人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不宜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劳执字第34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