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和平与郭现正、孙进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郭和平,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郭现正,男,汉族,成年人,住汝阳县。被告孙进利,女,汉族,成年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郭现正之妻。原告郭和平诉被告郭现正、孙进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和平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郭和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现正、孙进利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和平对被告郭现正、孙进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和平撤回对被告郭现正、孙进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郭和平负担。审 判 长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申志远人民陪审员 谷铁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