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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言江诉芳草湖准葛尔农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言江,芳草湖准葛尔农资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马言江,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被告芳草湖准葛尔农资公司。负责人魏吉明,住芳草湖养老院斜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言江诉被告芳草湖准葛尔农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言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言江申请撤回对被告芳草湖准葛尔农资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言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马言江负担。审判员 赵 学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