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居民。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张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张某某(现在张某处生活)。张某与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徐某长期不回家及其他生活琐事而致双方发生矛盾并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7月2日,张某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某离婚,该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为此,张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张某、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徐某长期不回家及其他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双方长期分居,故依法认定张某、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双方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徐某缺席,对该事实在本案无法查清,故对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据此,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某暂随原告张某生活,张某某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由原告张某垫付。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诉人徐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离婚时,明知上诉人居住的地址,故意向法院隐瞒这一事实,导致该案公告送达,剥夺上诉人的答辩权,现上诉人身患××,经济困难,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上诉人目前无房居住。请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当时与上诉人电话联系不上,其电话号码已经换了,找到上诉人上班的地方,原审法院到上诉人母亲住的地方找并请家人转告,开庭传票又退回法院。我们也联系不到上诉人,后来法院就只能公告送达。第一次离婚公告送达上诉人没有到庭,第二次、第三次都没有到庭。对于上诉人要求经济补偿,被上诉人没有钱,女儿暑期补习班都没有钱交,被上诉人在无锡车站黄牛拉客的,现在不景气,赚不到钱。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徐某提交盐都区××防治院诊疗证明书,证明其上班脑子不够用。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理应珍惜,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上的差异和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做到互谅互让,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继而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法院判决上诉人、被上诉人之婚姻不准离异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亦未能改善,因此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上诉人、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依据充分。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其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其要负担抚育女儿和赡养老人的义务,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一定的财产或经济支付能力,故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给予其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送达,其审理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徐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迎付审 判 员 李留霞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