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铭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卓文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铭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卓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俊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铭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梁天水,董事长。被执行人卓文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铭翔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卓文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通过自行协商,已就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