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一男与被执行人王京、黄琪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京,黄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8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一男,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京,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黄琪,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京、黄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895.86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二、申请执行人王一男有权以厦门市思明区万寿北路50号7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佩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