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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儒芳赌博罪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代理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21日开始,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徐某、蒋某甲、邓某、黄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本市海珠区赤岗三街30号8楼天台一临建房内聚众赌博,招揽赌客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抽水牟利。同月2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上述被告人张某及参赌人员共38人,现场共缴获赌资人民币155590元(其中水钱5400元),及赌具扑克牌8副、桌子2张、骰子2粒。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4年7月22日再次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儿(2005年1月22日出生)。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的户籍材料,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3)6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赌资照片,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徐某、蒋某甲、邓某的供述及徐某、蒋某甲的辨认���录,证人盘某、余某乙、罗某、颜某乙、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家庭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澎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颖君周娜何兴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