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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尹冉与山东恒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冉,山东恒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尹冉,女,汉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人山东恒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冉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济仲裁字第053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