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庞萍诉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萍,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庞萍,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街6号。法定代表人单新坡,该公司经理。原告庞萍诉被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庆高新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萍于2015年1月22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华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庞萍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庆高新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