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生一飞诉兰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322号原告生一飞,男,汉族,1957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兰伟,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凤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辉,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生一飞诉被告兰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生一飞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