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监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董琛与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琛,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9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董琛,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鞍山道6号居安家园。法定代表人卓国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颖,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邢德静,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董琛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董琛称,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董琛系被申请人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居然新城15号楼1606号房屋业主,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应缴纳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申请再审人董琛在再审审查期间,未就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董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 静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李巧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